摘要:
为权利而斗争
说明:此文乃旧作,所言皆陈词滥调,充斥着时评中常见的笼统的“大词”和呼吁,不值一哂。然敝帚自珍,故录于此。(这个说明也是旧的。2006.1.12)
寒假在家听到一件令人发指的惨事:邻村的一个智力不全的青年因为不断地咒骂自己的父亲,被暴怒的父亲锁在了一个房间里,没有吃没有喝,活活地饿死了!他死后,被按照传统的风俗埋葬了,渐渐化为尘泥,而周围的人却照样生活着,没有人觉得这是一桩罪恶,因此,也就没有人去报案。由于我的家乡是个巴掌大的小镇,镇上的派出所的人可能对此案会有所耳闻,却不见他们有什么行动。所有的正常人都表现出一种冷漠。
我们可以看出,由于对智力低下的人的生命的冷漠和轻视,这样一桩谋杀案,并没有引起公众和公安机关的关注。故意杀害自己儿子的父亲,也没有被绳之以法!我们呼唤多年的法治,在这样一个农村城镇里,遇到了难堪的阻碍,尽管我们有着几千年的提倡仁爱的儒家文化传统!这种阻碍便是人们根深蒂固的冷漠1
为什么人们会对生命这一神圣的对象表现出如此根深蒂固的冷漠?
我们知道,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古国,漫长的君主专制统治之所以能维持着,主要靠一个法宝:愚民政策。中国前近代的主流政治思想认为,天人是合一的,“人受命乎天也……,唯一能偶于天地:……。”[1]因此,人的本质便是天(即自然)的一个微型模仿品。既然如此,人便应当效法天,以合于天,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。
怎么来建立秩序呢?主要是通过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“伦理”。“王道之三纲,可求于天”,“君臣父子夫妇之义,皆取诸阴阳之道,君为阳,臣为阴;父为阳,子为阴;夫为阳,妻为阴。”[2]也就是说,三纲是从天那里推求出来的。陆贾也说过类似的话:“……天地万物,地以养之,圣人成之……于是先圣乃仰观天文,俯察地理,图画乾坤以定人道,民始开悟,知有父子之亲,君臣之义,夫妇之道,长幼之序。于是百官立,王道乃生。”[3]总而言之,“三纲五常”等礼治伦理思想都是暗合于自然的,是天经地义的。因此,只要将礼治付诸实施,就不能受到任何质疑。在整个礼治社会秩序结构中,君主是至高无上的,因为他是天子,“口含天宪”,说出来的话便是“天音”,他制定或批准的法律便是“天条”,“天条”交叉而构成“天网”。君主的一切都带上了“天”,连皇城的监狱也成了“天牢”。
在君主之下,便是臣工百姓了。臣工是君主意志得以实现的工具,因此君主的得力助手便是“股肱之臣”,又是大腿,又是双臂,十分形象。此处不论臣工。主要是考察一下百姓的位置。君主对百姓怎样?从理论上说,君主应该爱护百姓,因为他们是他的“子民”。“子民”这一称呼包含了一个观念上的预设:百姓都是没有思考能力的,就像儿童那样。他们因此只能成为天在人间的代表者君主的“儿子”,由他来监管。既然是“儿子”,怎可不加以爱护呢?当然,魏征说出了君主应该爱护百姓的真正原因:“水能载舟,亦能覆舟。”虽然百姓很安分守己,但是君主把他们逼得急了,他们也会揭竿而起。他们大都打出“替天行道”的大纛,要效法天,重建合于天的人间秩序。可见天人合一观念的威力有多大!另外,揆诸史实,可以发现,在常态下,君主总是忘记自己要爱百姓,怠于治国,造成弊政丛生,百姓深受其害。其身家性命(财产权、人身权—)随时可能丧失,而且普遍没有申辩的机会。百姓的反应又如何呢?百姓因为被告知君主效法的是天,从而不敢去质疑君主地位的合法性,只好忍气吞声。更何况,君主的背后,还有“天牢”等暴力机构支撑着他呢!百姓就这么忍着,明哲保身都还来不及呢,哪还有胆量和闲心去管别人的死活呢?这样,由于百姓被假设成是没有理性能力的客体,只配由君主放牧他们的(“群”的繁体便是由君上羊下构成的!),结果,他们也就真的成为了“愚民”了,不敢思考、判断。这很类似于儿童的情形,如果假设儿童是永远成熟不了的,那么,他们必然会得不到身心发展的机会,从而真然会得不到身心发展的机会,从而真用皮革马利翁效应来解释。而这种状况延续了几千年,便根深蒂固了,整个社会结构成为了“超稳定结构”,只能等到近代,受外力的刺激,才发生了突变。
自鸦片战争以来,已经过去一百五十多年了,其间,多灾多难的中华民族历经波折,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选择了改革开放。应该说,这20多年的时间,从经济、政治到文化,中国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变。但是,从本文开头所说的惨案可以看出,维护权利的意识,尚未深入人心。人们往往还习惯于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损时,或者在恐惧中坐以待毙,或者“挖地道”、“走后门”疏通关节;在他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,则一声不吭!
现在,一方面互联网的迅速普及,使得人们的信息沟通得到极大的加深和扩展,也使得人们的意见表达前所未有的方便;另一方面,中国虽离法治尚甚遥远,但是并未停止过法治建设。我们的国家正在逐渐地民主化、自由化,象刑法取消类推原则,强调罪刑法定原则,废除有罪推定原则,引入无罪推定原则(尚不完全);制定行政诉讼法,建立行政诉讼制度,确立英美式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被告举证责任等等都是其表现。在这些有利的条件下,每一个公民应当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,敢于质疑一切有违正义的侵害任何人的私域(private sphere,哈耶克语,表现为权利,并由权利界定其范围)的现象,为权利而斗争(这六个字也是耶林的一本名著的名字,在此书中,耶林强调:“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。”)一方面,我们需要政府主导法治的进程,另一方面,每一个公民也应当以自己的方式去推进法治的进程。只有国家与社会双方互动,法治才有希望。就个人而言,我以为有一点应当加以特别的强调,即我们应当培养乐观、勇敢的健康心态。已故的赵世义教授曾言:“一个人如果厌世,就不可能有权利意识!”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深自惕厉,避免陷入厌世的泥淖。
著名导演陈凯歌曾说,在纽约街头,他看到两个警察抓到一个闯红灯的车主,其中一个摇开窗玻璃,非常粗暴地抓住司机的前襟,这时,周围响起了几乎一百个人的声音在喊“WE ARE WATCHING !”。那警察一下子就松手了。[4]这件事令我十分难忘。我想,什么时候,我们不仅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,而且在见到不正义的现象时,勇于喊出“WE ARE WATCHING!”。那么,我们千年呼唤的法治也就成为实实在在的“具体的法治”(贺卫方先生倡导“具体法治”),有血有肉,可感可闻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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